欢迎访问信用红榜企业公示平台!

今天是:

信用公示

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

时间:2020/2/28 15:41:51    来源:信用红榜企业公示平台

 近日,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中的个人信息保护,积极利用包括个人信息在内的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,

        中央网信办发布《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。

      《通知》提出,为疫情防控、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信息,不得用于其他用途。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,

 

不得公开姓名、年龄、身份证号码、电话号码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,因联防联控工作需要,且经过脱敏处理的除外。


       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,《通知》要求,各地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,除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依据《中华人民共

 

和国网络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》授权的机构外,其他任何单位和

 

个人不得以疫情防控、疾病防治为由,未经被收集者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。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,按其规定执行。


  关于个人信息的收集标准,《通知》明确,收集联防联控所必需的个人信息应参照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规范,坚持

 

最小范围原则,收集对象原则上限于确诊者、疑似者、密切接触者等重点人群,一般不针对特定地区的所有人群,防止形

 

成对特定地域人群的事实上歧视。


  在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方面,《通知》强调,收集或掌握个人信息的机构要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负责,

 

采取严格的管理和技术防护措施,防止被窃取、被泄露;鼓励有能力的企业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,积极利用大数据,

 

分析预测确诊者、疑似者、密切接触者等重点人群的流动情况,为联防联控工作提供大数据支持。


  此外,《通知》还提出,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规违法收集、使用、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,可以及时向网信、

 

公安部门举报。网信部门要依据网络安全法和相关规定,及时处置违规违法收集、使用、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,

 

以及造成个人信息大量泄露的事件;涉及犯罪的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。

关于我们 | 信用法规 | 信用动态 | 信用公示 | 通知公告 | 体系建设 | 规章政策

©2020    信用红榜企业公示平台

政策指导 :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、商务部、中国科学技术协会、中国人民银行、银监会、工业和信息化部

备案号:豫ICP备19033655号-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