今天是:
为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资源,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态环境,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,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,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》和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、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,在全旗范围内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禁猎区。额济纳旗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,禁止一切猎捕活动。
二、禁猎期。全年为禁猎期。在禁猎期内,禁止猎捕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。因科学研究、种群调控、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猎捕野生动物的,应当依法申办批准手续,并按照规定的种类、数量、地点、工具、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活动。
三、禁猎工具。禁止使用军用武器、体育运动枪支、气枪、地枪、毒药、爆炸物、排铳、弹弓、粘网、滚笼、犬捕、鹰抓、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、猎套、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;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、歼灭性围猎、火攻、烟熏、挖洞、陷阱、网捕、捡蛋、捣巢等方法猎捕。
四、禁猎对象。在禁猎区、禁猎期内,禁止猎捕除家畜家禽以外的野生动物、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、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、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。
五、法律责任。违反本通告,在禁猎区、禁猎期内,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,由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;构成犯罪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六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期限为3年。